2016年10月9日 星期日

電磁波大樓


今天接獲民眾陳情,在公館某大樓是電磁波大樓,於是查看一下檔案資料,嗯!這棟大樓是民國87年來報備登記成立管理委員會。


可是現在是105年了耶!這近20年的時間,他們都沒有再將新的主任委員資料送進來,到底是怎麼處理大樓的事務的,令人不解,現在又面臨怎樣的問題呢?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現場來了三位民眾,述說著大樓主任委員隻手遮天,與電信公司簽訂合約,將基地台設在大樓的屋頂.........。

法務:「請問三位有沒有證據。」

民眾:「什麼證據?,阿就所有的電信公司基地台在我們大樓的屋頂都有,還要什麼證據?」

法務:「請問一下在你們大樓的規約裡,有約定不能設立基地台嗎?」

民眾:「我們的規約是民國87年訂的(民眾拿出規約),裡面看起來應該是沒有寫......」。

法務:「我們這樣說好了,您手上拿的這規約,簡單說起來是就是大樓住戶共同要遵守的約定嘛,那這規約是民國87年訂的,首先你們可以參考一下現在最新的規約範本,看一下有沒有必須修訂的地方,如果有,建議你們可以再召開區分所有權大會的時候修改,至於屋頂基地台的問題,也可以一併提案討論,由住戶投票表決」。

民眾:「可是他和電信公司簽的合約,我們找他要,他都說沒有,可以這樣嗎?」

法務:「你們允許電信公司在屋頂設基地台嗎?」

民眾:「電信公司根本沒經過我們允許,就在大樓屋頂設了基地台啊!」

法務:「所以剛剛跟您建議,社區在開區分所有權大會的時候,可以討論基地台在屋頂的議題,由住戶投票表決來決定啊!」。

民眾:「問題是,我們主委從87年一開始到現在都沒有變過,那他如果沒經過住戶的同意就和電信公司簽設立基地台的合約,那我們現在如果因為住戶反對讓電信公司遷走基地台設備,這樣是不是會有違約金的問題?」

法務:「這個問題可以分為兩方面來回答,首先,依據公寓大夏管理條例地25條,主任委員的任期最多一年至二年,任期滿就自動解任,所以你們87年來報備時候的主任委員早到現在早就已經解任了。再來,在頂樓設基地台和電信公司簽約這等事項,應該不會屬於一般事項吧?應該屬於重大事項吧?何況主任委員如果在任期內與電信公司簽訂合約這等事項沒有經過區分所有權大會或是依據規約的規定去執行,那麼本身就已經違反了公寓大夏管理條理的規定了,更何況如果主任委員任期屆滿自動解任,已經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的合法性,那麼他簽的合約就 貴大樓住戶而言是無效的,這個部分建議你們可以循法律途徑解決。」

民眾:「我們有人在懷疑他有拿錢!」

法務:「嘿嘿!這就不予置評,就你們有所懷疑的部份,可以一併在法院解決」。

民眾甲:「我就說嘛!他一定有拿好處,去找他拿電信公司合約的時候,他都說沒有,怎麼可能,而且所有的電信業者都有在我們大樓樓頂插旗子,都沒經過我們同意,這太可惡了!這一定不能放過他!」

民眾乙:「法務,您剛剛說主任委員的任期一兩年就自動解任了,可是我們主任委員一直都是原來的那位從來沒變過,這麼多年來對外也支付過無數的款項,而且社區的錢也都開設在主委個人的名下的一個帳戶,這樣會不會有問題?」

法務:「這是因為你們87年來報備後就沒有再來更新主任委員的名字了,所以我們行政機關也無從得知你們新任主委是何人?因為我們是財權私有的國家,大家買房子在同一個社區是私有產權,而成立管委會是大家共同管理自己的私有產權的一個行為,我們行政機關能夠介入的範圍不多,如同警察不能未經允許就進入私有住宅當中一樣,各位社區該怎麼管理,應該定在規約裡讓大家遵守,至於說有爭議的電磁波基地台是不是住戶大家容許設立的,也是應該定在規約當中,好讓管理委員會可以有個依據。」


民眾:「今天來收穫滿滿,這樣我們社區大樓應該將規約定好,我們大樓的主委問題也應該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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