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4日 星期六

備查,不是行政處分




今天開庭,是一件備查的案件,來到行政法院這邊永遠擔任被告的角色,因為憲法賦予人民有訴訟的權利而體認到可以告官偉大的地方。

時間到了,原告、被告依序就座,起立、敬禮行禮如儀,待法官入座後,三方各自翻開手上的卷宗資料,開始今天各自角色扮演所賦予的工作責任。

法官率先發言:「請問原告你的訴訟聲明」。

原告:「請求被告將原處分撤銷,訴願駁回撤銷,以及准予備查給原告之行政處分」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法官接著說:「被告,你的訴訟聲明」。

被告:「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在書記官一一的將原告、被告所說的話,一字一字的現場即時記錄下來,並在原告、被告當場確認有無錯誤的情況下成為本件爭執案件的筆錄。


接著,該當由法官發言:「請問原告,你的請求權基礎為何?」

這是一句犀利的話,言簡意賅。


法官不待原告回答說:「備查,是觀念通知,是目前行政法院的認定,你請求撤銷被告機關否准你的備查,請求權基礎為何?」

原告:「ㄜ ….(低頭沈默)」


不知原告是故作沈默還是一時答不出話來,但法官沒有讓這個空間因此沈寂下來。


「請問被告,你們對於原告的請求有無任何答辯?」,法官轉而向被告這邊詢問。

這一問,似乎是拋出一種訊號,似乎是要順著法官的話尾答話,似乎是暗示對方原告不可以提告,似乎是這件訴訟已經分出勝負,似乎是............,這是身為法律人對這件案件的解讀。

「根據103年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備查」,是觀念通知,不是行政處分,請求法官駁回原告之訴」。在此同時,目睹書記官將這些打在電腦螢幕上。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如是說。

法官控制著法庭秩序,接著問原告:「請求權基礎是本案勝負的關鍵,還是請原告回去另以書狀補陳」。

原告答:「好的」

法官對著雙方說:「兩造今天還有沒有什麼要補充的?」

被告機關的訴訟代理人補充說:「本件原告請求撤銷備查,但是撤銷是行政處分,備查卻不是行政處分,在被告機關沒有行政處分的情況下,如何撤銷原處分?原告之訴訴請求不合法,請求法官駁回原告之訴」。

法官說:「這就是本件爭執的重點」。

接著法官說:「本件後核辦,等原告書狀進來擇日再開」。

結束了,這一回合,短短的不到十分鐘。

原告、被告恭敬的向法官敬禮後,退出法庭。





在法庭的門外,法務試著向原告致意,打了聲招呼說:「ㄟ ,吳律師,不好意思,向您報告一下目前有關備查案件辦理的進度」。

用這樣的話引起吳律師的注意,是有原因的。

吳律師可能轉頭就走,因為剛剛在法庭上不是很佔上風,如果有些律師風度差一點,改天法庭再戰,法務這樣做是希望與吳律師協談,請原告平息戰火,因為原告所爭執的備查案件在行政機關即將有新的決策,將使原告的訴訟失所附麗。

「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備查的部分是104年所發生的事情,現在是105年,目前又有兩方掛件進來爭取主任委員的報備,我們將依據104年7月1日發布施行的新的審查辦法,請105年掛件進來的兩方進行調解,今後將不再有類似的案件發生」。

吳律師此時看得出來原本有點見笑轉生氣的態度和緩下來

法務接著說:「我回去將最新的資了傳真給吳律師參考」。

吳律師開口了:「你們行政機關也很誇張ㄟ ,當初我的委託人要報備的時候,都有先用電話和承辦聯繫,你們承辦也一路行政指導如何辦理報備事項,結果,卻報備給另一組,讓人很傻眼,我覺得你們的這位承辦很有問題」。

「阿!吳律師,這點我也很抱歉,我在本件起訴後,審閱所有相關卷宗資料,也覺得有些納悶的地方,同時有兩方一直與本機關有密切的書信往來,我也認為這當中應該要有一個緩衝的機制來止息紛爭,因此我願意擔富這樣的責任,所以向您報告本件目前起訴後,我們行政機關有了新的決策,想讓您知道一下」。就者短短的幾句話,法務釋出善意,希望獲得吳律師的認同。

吳律師答:「好啊!我等你的資料」。


法務與吳律師禮貌性的握手後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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